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近日,司法部发布第一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是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为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困难提供公证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等,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次发布的10个案例是从全国范围内遴选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精心挑选出的,涉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仲裁工作五个领域,具体包括农民工法律援助,公证、“互联网+仲裁”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司法鉴定护航打击贩卖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等内容。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不仅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也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一

为农民工工伤死亡赔偿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 

农民工 工伤死亡赔偿

【案情概况】

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况后,了解到余某系农民工,主动通过电话与死者家属余某某取得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做好安抚死者家属工作的同时,宣讲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来到太湖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后上报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认为余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余某某联系,了解到余某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对余某某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随后,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员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补偿。

2020年2月25日,承办人员先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资料,后到公司向案发在场人员做了调查笔录。承办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负责人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拒绝先行垫付及对余某某进行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了补偿金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伤(工亡)事故。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务,应援尽援;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公共法律服务案例之二

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 

农民工 讨薪

【案情概况】

2020年2月4日,一起涉及9名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的庭审正在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南坝法庭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庭审在法庭门口院坝里进行,开庭人员相隔几米远距离,所有人都佩戴着口罩。

2017年8月,绵阳市平武县南坝镇的田某某在青海省祁连县承包了部分机场修建工程中的项目,雇请刘某某等9人在该项目中从事木工,工程于2017年9月29日完工,而田某某一直以工程款尚未结付为由,拒绝支付2.5万余元劳动报酬。2020年春节前夕,9名当事人来到平武县南坝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经工作站对案件初审后,向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平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指派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建承办该案件。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如无法与田某某交涉,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援律师了解到田某某会回家过年,立即将案件诉至法院,并与法官一起在年前找到田某某,将开庭传票送达到其手中。经协调,田某某因年后要出行而同意放弃举证期,法院定于2020年2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疫情期间人员不得聚集,审理法官联系法援律师商议延期审理。法援律师深知,如错过机会,田某某将难以到庭,没有任何证据的9名农民工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在法援律师与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后,法庭同意按期开庭。为减少人员聚集,法援律师主动联系了9名农民工,告知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政策,9名农民工纷纷表示理解,委托法援律师全权代理。经过法援律师、法官的多方努力,被告田某某终于认可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和金额,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某当场支付劳动报酬1.12万元,剩余未支付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此,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案例评析】    

疫情无情,法援有爱。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暴发期内,办案及庭审也据此作出调整。本案的难点在于,刘某某等9名农民工没有结算凭据,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欠款金额,如无田某某认同,该案可能因原告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承办律师和法官的多方协调努力,最终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